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网页、博客、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等电子文件属于电子数据。
此外,按照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面临被篡改或灭失“危险”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检察长可批准采取冻结电子数据、锁定网络应用账号等方法对其冻结保全。
按照《规定》,包括朋友圈、博客、网盘在内的新型电子信息、文件也被列入电子数据的范围。《规定》明确,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此外,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