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开店流程 | 进货技巧 | 开店卖什么好 | 开店故事 | 微信开店 | 创业项目 | 新闻专题 | 手机
您好,[请登录][免费注册]

53货源网专业网店货源网logo

53货源网首页 > 行业新闻

网络平台发布的电子数据也能作为刑案证据

2016/9/21 17:07:40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今后办理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等。

《规定》指出,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以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等均属于电子数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规定》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予以规范,明确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同时,《规定》要求,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同传统证据相比,电子数据具有高科技性、不稳定性等特征,一旦被修改或删除,其证据效力就有可能丧失,进而影响整个案件的顺利办理。因此,电子数据的保全就显得尤为重要。《规定》指出,在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过程中,办案人员可通过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冻结电子数据,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等方式方法对可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进行保护。

《规定》特别明确了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下,电子数据可被冻结的四种情形:数据量大,无法或者不便提取的;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通过网络应用可以更为直观地展示电子数据的;其他需要冻结的情形。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三)其他无法保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声明:本站信息来源于网络或会员投稿,不代表本站观点,如有侵犯到您的权益请发邮件到kf@53shop.com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

相关热门文章

更多..

精选商家

淘宝网店怎么开,找免费开网店货源,欢迎来到53网店货源网。本站的货源信息由会员发布,请妥善交易!网上进货防骗技巧》》

关于53货源网-|-网店代理-|-品牌加盟-|-网店大全-|-批发市场-|-免费发布信息-|-广告联系-|-友情链接

投诉、建议联系邮箱:kf@53shop.com (请尽量发邮件联系) QQ:93865423 广告联系 QQ:3508810008 交流QQ群:203212665(禁止任何广告)

© 2006-2023 53shop.com, all rights reserved.网店代理货源网 [闽ICP备0600298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