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举行的电视剧四大行业委员会的联合年会上,广电总局电视剧司李京盛司长对外宣布,线上网剧将与线下电视剧统一标准,接受广电24小时不间断监看,同时公示了由中广联电视制片委员会和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共同制定的《电视剧内容制作通则》。
这一通则是在2015年末出台的,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推动我国电视剧产业进一步繁荣发展,指导电视剧制作单位规避风险、良性生产”而制定。
《电视剧内容制作通则》进一步细化了电视剧内容规范,对什么能拍什么不能拍,进行了“详细”规定。#“通则”后面还有很多内容,推荐大力下拉页面#
在《电视剧内容制作通则》中,规则了以下内容不得拍摄:
第四条:电视剧制作机构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价值导向和审美导向,不得制作载有下列内容的电视剧: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电视剧中不得出现下列具体内容:
(一)不符合国情和社会制度,有损国家形象,危害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
1.贬损国家形象、国家制度和方针政策;
2.损害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国安、公安、司法人员等特定职业、群体,以及社会组织、团体的公众形象;
3.渲染、夸大社会问题,过分表现、展示社会阴暗面;
4.贬低人民群众推动历史发展的作用:
5.以反面角色为主要表现对象,或为反动的、落后的、邪恶的、非法的社会势力、社会组织和人物立传、歌功颂德,着重表现其积极的一面:
6.宣扬中国历史上封建王朝对外的武力征服;
7.宣扬带有殖民主义色彩的台词、称谓、画面等;
8.脱离国情,缺乏基本的现实生活依据,宣扬奢华生活等。
(二)有损民族团结:
1.伤害民族感情的情节、台词、称谓、人物形象、画面、音效等;
2.对独特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猎奇渲染,甚至丑化侮辱;
3.表现伤害民族感情的民族战争、历史事件;
4.将历史上民族间的征伐表现成国与国之间的战争。
(三)违背国家宗教政策:
1.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
2.不恰当地比较不同宗教、教派的优劣,可能引发宗教、教派之间矛盾和冲突;
3.过多展示和宣扬宗教教义、教规、仪式等内容;
4.对宗教内容戏说和调侃等内容。
(四)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
1.宣扬灵魂附体、转世轮回、巫术作法等封建迷信思想;
2.宣扬愚昧、邪恶、怪诞等封建文化糟粕。
(五)渲染恐怖暴力,展示丑恶行为,甚至可能诱发犯罪:
1.渲染暴力、凶杀,表现黑恶势力的猖狂:
2.细致展现凶暴、残酷的犯罪过程,及肉体、精神虐待:
3.暴露侦查手段、侦破细节,可诱导罪犯掌握反侦查手段;
4.表现离奇、怪诞的犯罪案件;
5.对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判断模糊不清,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界限;
6.详细展示吸毒、酗酒、賭博等不良行为;
7.过度的惊悚恐怖、生理痛苦、歇斯底里,造成强烈感官、精神刺激并可致人身心不适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8.宣扬以暴制暴,渲染极端的复仇心理和行为。
(六)渲染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級趣味:
1.具体展现卖淫、嫖娼、淫乱、强奸等丑恶行为;
2.表现和展示非正常的性关系、性行为,如乱伦、同性恋、性变态、性侵犯、性虐待及性暴力等;
3.展示和宣扬不健康的婚恋观和婚恋状态,如婚外恋、一夜情、性自由等;
4.较多给人以感宫刺激的镜头,及类似的与性行为有关的间接表现或暗示;
5.有明显的性挑逗、性骚扰、性侮辱或类似效果的画面、台词、音乐及音效等;
6.展示男女性器官等隐秘部位,及衣着过分暴露等;
7.使用粗俗的语言等;
8.未成年人不宜接受的涉性画面、台词、音乐、音效等。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1.损害重要历史人物、其他其实人物的形象、名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贬损他人的职业身份、社会地位或身体特征;
(八)歪曲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1.渲染、夸大或集中展示民族愚昧或社会落后方面;
2.违背基本史实,为已有定论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翻案”,或为尚存争议的历史人物、历史事件“正名”;
3.篡改名著,歪曲原著的精神实质;
4.违背基本的历史常识,缺乏基本的历史依据,任意曲解历史;
5.对历史尤其是革命历史进行过度娱乐和游戏式表现。
(九)危害社会公德,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1.表现未成年人早恋、抽烟酗酒、打架斗殴等不良行为;
2.违反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吸烟镜头和吸烟场景;
3.人物造型过分夸张怪异,对未成年人有不良影响:
4.其他有违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
(十)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展示某专项工作的内部制度、程序;
2.可能引发国际纠纷或造成不良国际影响;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溢用、错用特定标识、呼号、称谓、用语:
4.剧中的产品和服务信息植入违反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有关规定;
5.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的内容;
6.其他有违法律、法规精神,不利于国家建设发展的内容。
第六条:严肃认其对待摄制中的细节,涉及下列内容的,要聘请相关专家进行把关:
(一)涉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革命先驱及其他重要人物形象、特定符号与标识使用以及图形、图表等;
(二)剧情内容表现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国安、公安、司法人员、医生、律师等特定职业、群体,以及社会组织、团体的;
(三)涉及特定历史时期、职业群体的服装、布景道具等。
实际上,该通则是基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2010年3月26日颁布的《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条款而设立的,而《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则是依据国务院在1997年8月1日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生成的。
据1997年颁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章“广播电视节目”的第三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其中包括: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年后,广电总局出台《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对电视剧制播流程进行了进一步规范,除了在“总则”中再次重申了电视剧内容导向,规定同时也规范了电视剧的备案、审查、播出细则,广电总局对于电视剧的管理力度进一步加大。如今的“通则”就是主要基于《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的第一章“总则”的第四条及第五条内容生成,其内容包括:
第四条:电视剧内容的制作、播出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正确的文艺导向。
第五条:电视剧不得载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违背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极端主义和邪教、迷信,歧视、侮辱宗教信仰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吸毒,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八)侮辱、诽谤他人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前款规定,制定电视剧内容管理的具体标准。
总体来看,国家对于电视内容的管理是随着1997年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0年的《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再到今年的《电视剧内容制作通则》逐渐细化的,管理力度也在逐渐加大。但因文化内容特点,对文化内容的管理很难像对物理环境的管理一样精确,诸如类似“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的内容仍很难界定,因此在执行上仍会延续“通则+人工判断”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