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民街采用的最先进的NRBC模式,这种电子N商务模式基于众多电子商务模式:是挑选其各模式的特色优点、补充了其他模式的缺陷。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对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和质量直接是一个规范化,国家监管交易,(由315、质量监督部门、国家公正处)企业与个体商家与消费者互通中间监管,可以线上线下监管互通共存,为消费者再就业群体提供商机,为企业和商家提供广阔的天空。
聚民街供货商用户服务协议
第一章 供应商入驻
第一条 【入驻条件】
(一)供应商入驻基本条件:
供应商入驻聚民街须至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企业入驻:持有并提交最新有效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扫描件,并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原件扫描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的扫描件,且拟在聚民街开展的经营活动不超过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
2.个人入驻:持有本人身份证与户口本原件扫描件,且拟在聚民街开展的经营活动不超过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
3. 签署《聚民街供应商入驻协议》;
4. 至申请入驻时,未曾出现《聚民街规则》中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不当使用他人权利及恶意骚扰的违规行为;
第二条 【品牌授权条件】供应商加入品牌授权服务保障还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一) 供应商为自有品牌供应商的,在符合入驻基本条件后,还须提交商标注册证明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原件扫描件;
(二) 供应商为授权品牌供应商的,在符合入驻基本条件后,还须提交上一级的正规品牌授权文件或正规采购合同及进货发票,若上一级的授权方或供货商为自然人,则须同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的扫描件;
(三) 签署《聚民街品牌授权服务协议》。
第三条 【审核及期限】申请人通过聚民街系统线上提交申请资料后,聚民街将对该申请资料进行聚民街系统和人工审核,并结合聚民街各类目货源需求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审核通过。审核期限自申请资料交齐之日起七天,审核完毕后聚民街将通过旺旺、站内信或邮箱方式答复审核结果,如果审核未通过将同时答复审核未通过的原因。
审核未通过的供应商,自申请被拒绝之日起三十天后方可再次提交申请。
第二章 经 营
第四条 供应商在聚民街发布产品信息时,须遵守《聚民街规则》关于发布商品或信息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发布授权】供应商成功入驻聚民街后即可发布产品信息。供应商为自有品牌供应商或授权品牌供应商,发布的产品信息必须是其自有品牌或被授权范围内的品牌信息;
(二) 【发布数量】供应商在聚民街发布的产品数量均应符合聚民街关于产品发布数量的相关规定。
(三) 【发布方式】供应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发布产品:
1. 聚民街后台直接发布;
2. 若已注册淘宝店铺,将已有淘宝店铺产品导入聚民街。
(四) 【发布类型】供应商不得在聚民街发布二手或闲置产品、被聚民街监管中的产品,且不得以拍卖、自动发货形式发布产品。
供应商不得在聚民街发布违禁产品。
第五条 【禁止假冒伪劣】供应商在聚民街不得发布假冒伪劣产品或信息。
第六条 【如实描述】供应商在产品描述页面、店铺页面、等所有聚民街提供的渠道中,应当对产品的基本属性、成色、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
供应商保证其出售的产品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包括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等。
第七条 【禁止重复发布】供应商在聚民街不得同时发布两件以上的同款产品。
第三章 退 出
第八条 【主动退出】供应商、分销商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情况,协商终止合作关系,并退出聚民街。
第九条 【供应商清退】供应商若出现销售违禁商品,经多次警告不听劝告者,聚民街有权将其清退:供应商被清退后,聚民街将删除其在聚民街的产品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未定义词语】本管理规范未作定义的词语或术语,如在《聚民街规则》或其它规则、协议中已有定义的,适用其定义;如在《聚民街规则》或其它规则、协议中也未进行定义的,按照该词语或术语的通常含义理解。
第十一条 【生效时间】本管理规范自2012年3月19日起施行。本管理规范施行后,除《聚民街规则》中相关规定外,在本管理规范施行前发布的涉及聚民街的规则、规范或公告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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