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如果据为己有,那是什么行为?行为人该负什么样的责任?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深圳一市民因锯锁并企图将两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被龙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三千元。这是广东首例判处实刑的盗窃共享单车案。
据了解,本案件的被告人在今年一月将两辆摩拜共享单车推到其上班的工厂内,并使用工具将车锁锯掉将共享单车据为己有,就在其锯切车锁时被路过群众发现并拍摄视频上传到互联网上,摩拜单车接到爆料后,通过查找单车编号利用GPS定位查到两辆单车的具体位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赶到现场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两辆共享单车价值人民币4760元。
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同时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遂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共享并不代表可以据为己有,毕竟“免费”是这个世界上最昂贵的东西。